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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委托代理人毕继庄,邢台市桥西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卫胜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继庄与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占舜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经常受公婆虐待,于2010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自去年12月怀孕,被告不给钱,于2012年9月21日在广宗县中医院生育一女孩,生育孩子后,被告未去看望照管,借债6,000元,后孩子夭折,曾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现在领了一个媳妇,并生育孩子,被告母亲整日给我家人打电话侮辱我及家人,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应给予赔偿。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负担原告怀孕和生孩子期间的检查费、住院费等3,000元;3、分割夫妻债权1万元、冀EGX1**号牌汽车一辆及被告21个月的工资126,000元,以及被告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4、给付原告的二年土地收益3,000元;5、责令偿还借其父母的2,500元;6、原告负担为生活所欠债务6,000元;7、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诉讼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辩称:1、同意离婚;2、原告第2至第7项诉讼请求不是缺乏事实依据就是缺乏法律依据,冀EGX1**号汽车是其母亲购买不是共同财产,应当驳回其请求;3、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原告看病欠下3万元的债务(花了4万元看病)对该债务我保留让其承担债务的权利。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1、经媒人介绍相识;2、2009年9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时间;3、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时间;4、2012年3月份分居;5、原告郭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6、因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2009年8月经人介绍介绍相识定亲,同年9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0年2月24日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原告郭某某怀孕后,嫌弃被告吴某某要做人流发生矛盾,于2012年3月赌气回娘家不归,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于2012年9月21日生一女孩,于2012年10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要求离婚诉至本院,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原告郭某某以撤诉后与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和好,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另查明:原告郭某某在邢台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花医疗费1,089.8元;在广宗县中医院生育女儿时花住院费696元;在广宗县件只乡中心卫生院检查花医疗费26元。原、被告认可共同财产缝纫机一台(在被告);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6.27元。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但是婚后双方未能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原告以与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要求离婚,本院裁定准予撤诉,但双方并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提供证据,以及经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未能证实,其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可另行处理。鉴于原告郭某某在生育孩子的实际费用,考虑被告实际给付能力,共同财产缝纫机一台在被告家及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6.27元,价值、数额较小保持现状为宜,酌情考虑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实际花费及经济帮助1,5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吴某某给付原告郭某某1,500元;三、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胜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