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法民初字第08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洪梅与被告重庆中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洪梅,重庆中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8830号原告余洪梅,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崔宁宁,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11-2,组织机构代码79589853-8。法定代表人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虎,男,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洪梅与被告重庆中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余洪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洪梅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余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