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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一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荣枝与马陈香、吴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枝,马陈香,吴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1296号原告张荣枝,女,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共和,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陈香,女,蒙古族,1983年3月8日出生。被告吴博,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韬。委托代理人武晓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强。委托代理人王金良,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荣枝诉被告马陈香、吴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荣枝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枝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沅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