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冷荣丽诉被告朱湘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荣丽,朱湘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冷荣丽,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湘元,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荣丽诉被告朱湘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荣丽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冷荣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荣丽负担。审判长 党晓红审判员 王海莉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