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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冷荣丽诉被告朱湘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荣丽,朱湘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冷荣丽,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湘元,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荣丽诉被告朱湘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荣丽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冷荣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荣丽负担。审判长  党晓红审判员  王海莉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