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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776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张某丙。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冯霄飞。委托代理人华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丙、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张某乙撤回对张某丙、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判员 祝令河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