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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毛红娜与郭卫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娜,郭卫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26号原告毛红娜,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卫无,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娜与被告郭卫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红娜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