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邱邻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法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被害人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被害人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201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被害人之子。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生于1986年2月2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系李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范建川,邻水县鼎屏镇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邱邻,男,生于1987年2月6日,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2004年6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12月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2日被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抓获,临时寄押于凤阳县看守所,2013年2月2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5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屈超君,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邻故意伤害一案,由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以广市检刑诉字(2013)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合并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建川,被告人邱邻及其指定辩护人屈超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邻在邻水县鼎屏镇恒源一游戏厅上班,邱邻的朋友王某乙来到打游戏,王某乙接一朋友电话,叫其到邻邦水县合流镇耍,王某乙便叫邱邻一同去,邱邻同意后,二人为找车而到鼎屏镇西坛一游戏厅,正遇见被害人李某丙在打游戏,由于李某丙先前在邱邻邦上班的恒源游戏厅打游戏欠了2000元钱,被告人邱邻便对李某丙说已经帮他把欠的钱还了,李某丙称不需要邱邻帮他还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邱邻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朝李某丙的胸部捅刺了一刀,现场人员发现李某丙受伤后,即送往邻水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系刃边锐器刺破右肺、心脏致大失血并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外逃后于2013年2月12日在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官沟通街道E网情缘网吧被抓获归案,有被告人邱邻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邻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丙发生争执,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李某丙的身体,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邱邻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邱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406140元,丧葬费18962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张某甲生活费90300元,被扶养人李某乙生活费112875元,共计:658277元。被告人邱邻辩称自己和被害人原来也是朋友,是在被害人用凳子打自己的时候,才用刀子捅的,没有想到把他捅死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但自己无力赔偿。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经济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邻在邻水县鼎屏镇恒源一游戏厅上班,邱邻的朋友王某乙来打游戏,王某乙接一朋友电话,叫其到邻水县合流镇耍,王某乙便邀被告人邱邻一同前往,被告人邱邻同意,二人为借车而到鼎屏镇西坛一游戏厅,遇见李某丙(本案被害人)在打游戏,被告人邱邻便对李某丙说李某丙先前在被告人邱邻上班的恒源游戏厅打游戏所欠的2000元钱,已经帮他把欠的钱还了,李某丙称不需要被告人邱邻帮他还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邱邻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李某丙的胸部捅刺了一下,现场人员发现李某丙受伤后,即送往邻水县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系刃边锐器刺破右肺、心脏致大失血并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邱邻遂外逃。2013年2月12日,被告人邱邻在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官沟通街道E网情缘网吧玩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邻水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邻水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2日6时51分,接报警人廖医生报警,内容:中医院一病人在外面被人捅了一刀,送到医院抢救,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受害人李某丙。因经济纠纷引起,行凶人邱邻,决定立案侦察。2、现场勘查记录、方位、平面图、照片2013年2月2日7时20分公安人员到达现场,现场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南段94-4号门市。该门市东墙开有一扇卷帘门,进入卷帘门后有一层自制木隔断,木隔断中间开有一扇木门,木门进入到门市第一个房间,房间长551cm、宽291cm、高338cm、房间中间放有一台10个座位、195×142×75cm的捕鱼赌博机,捕鱼机四周凌乱摆放有塑料凳,该房间东北角摆有一张木桌,---。房间西墙开有一扇拱形门,通往内侧的另一房间,---房间内有一台捕鱼赌博机,有十个座位,沙发烤、笔记本、火炉等物品,---。经勘查未见其他异常痕迹。3、鉴定结论邻水县公安局邻公(物)鉴定证书(法医)(2013)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死者李某丙,外表上身分别穿绿色羽绒服、灰色毛衣、灰色绒衣,衣服右胸部粘附有血迹,及2.3cm、2.5cm、2.2cm、衣服破口断端纤维较整齐。下身完整---尸长173cm,头部未见损伤,右侧颈部检见0.7cm×2cm表皮剥脱,舌骨、甲状软骨未扪及骨折,胸廓无畸形,右胸部乳头内下侧3.5cm处有一2.5cm创口,创口已缝合,打开创口见创道无组织间桥。其他未见损伤。解剖检验,---胸部创肌群出血明显,右第6、7肋处见一长约3cm创口,创口斜向左进入胸腔,右第6、7肋肋骨骨折,右胸腔内有积血约3500ml,左胸腔无积血积液,右肺中叶见一1.5cm刺破口,破口周围肺组织出血明显,心包右侧见一2cm刺破口,破口周围肺组织出血明显,心包内膜积血及凝血块约150ml,右心房见一1.5cm刺破口,破口进入右心室。腹部腔群未见明显出血,---其余未检见损伤。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右胸部创口进入胸腔,经右肺中叶斜向左刺破心包,心脏,致右肺、心包及右心房穿通伤,右胸腔内大量积血,心包内有积血及凝血块约150ml;死者双眼睑结膜苍白、嘴唇及十指甲床发绀;结合案情分析,李某丙系大失血并心包堵塞死亡。损伤形成系刃边锐器刺伤。死亡时间为餐后6小时以上。鉴定意见:李某丙系刃边锐器刺破右肺、心脏致大失血并堵塞死亡。4、书证凤阳公安局网监大队抓获被告人邱邻经过说明:2013年2月12日11时55分许,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通过线索获悉,2013年2月2日邱邻在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潜逃至我市,后出现在凤阳县刘府镇官沟街道E网情缘网吧内,获悉线索后,我大队组织警力在该网吧将邱邻成功抓获,后移交邻水县公安局。5、证人证言(1)证人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2日凌晨2时许,我和我朋友李某丙在游戏厅打游戏,两个地方输了近1000元钱,到6时左右,邱邻和王某乙一起来了,邱邻对李某丙说:“你在游戏厅欠的2000元钱我帮你挡了”意思是让李某丙把钱给邱邻,李某丙说:“你帮我挡了我得不得感谢你嘛!”双方发生争执,李某丙说了一句,意思是邱邻去收帐收不到,李某丙就站起来,邱邻从身上摸出一把黑色的单刃跑刀,朝李某丙走去,李某丙退了几步,邱邻朝李某丙夺了一下,李某丙用手捂住右边胸部,我把李某丙扶住,李某丙捞开衣服,我们看见李某丙的右胸下面有个约3厘米的小伤口,伤口边有点血,邱邻叫他去弄药,李某丙刚走出游戏厅门口,蹲下去就叫不行了,王某乙和另一个人将李某丙送到医院去的,邱邻捅人的刀子有10厘米长。争执的原因是邱邻在邻水县鼎屏镇恒源一个游戏厅上班,李某丙在那里打过游戏并欠了2000元钱,当天又碰到李某丙,就说这事,结果李某丙本来打游戏输了钱,输了5000元钱的样子,邱邻又问钱,发生了争执,邱邻就用刀子将李某丙捅伤了,我当时就坐在李某丙旁边。证人鄢某按照辨认程序对死者李某丙及被告人邱邻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2)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自己在钟建开的游戏厅打工,负责上分、收钱之类工作,当天早上6时左右,李某丙和一个女的先来打游戏,后来来了一个年轻人,与李某丙为钱的事吵起来,我准备往外走,听到凳子倒地的声音,转身一看,李某丙被人扶到起,把自己的肚子按到,刚才进来的娃手上拿了一把折叠匕首,正把刀折回去,有人问李某丙,捅到没有,李某丙回答捅到了,拿匕首的娃还说“走嘛,送医院,医疗费我拿”,之后,钟建等人将李某丙送到医院去的。匕首是折叠的有二、三十公分的样子。证人邓某按照辨认程序辨认出了死者李某丙,但未辩认出被告人邱邻。(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自己的朋友邱邻在鼎屏镇一游戏厅将我另外一个朋友李某丙捅死了,我们三个人都是朋友,我当时在现场,我来反映情况。当天早上,我和余某乙到邱邻所在游戏厅去打游戏,输了100余钱,邱邻和女朋友余某甲也在打捕鱼机游戏,后有朋友叫我和邱邻去合流去耍,准备到周某开的游戏厅去开周某的车,到了周某的游戏厅,遇到李某丙在打游戏,邱邻对李某丙说,“标哥,你在我们游戏厅差的2000块钱,我帮你认了”。邱邻的意思是叫李某丙以后把钱给他就是,李某丙当时没有说话,一会儿,余某甲打电话来给邱邻说在游戏厅打游戏时输了钱,叫邱邻帮她付了,邱邻接电话后,骂了余某甲,余某甲和他吵起,邱邻心里有火,又去找李某丙说欠钱的事,李某丙说你没有资格来收钱,并且又不是不去你那游戏厅打了,以后赢了除帐,双方吵起。听到一声胶板凳被踢倒的声音,一个女子在吼,“邱邻,你咋子,颠了啊?”我和周某一起去看,看见李某丙右手拿着一根胶板凳退到游戏厅的卷帘门,李某丙左手将右胸口抚住,我问他哪门回事,他说邱邻拿刀捅我,我看了他右胸的乳头下方有一条3-5厘米的口子,口子周边的肉有点翻出来,但没有看到流血,邱邻拿起刀子说:“我捅的我晓得,卡到捅的,不深,大不了出点医药费,走嘛,该医就医”。我们就将李某丙送医院去了,邱邻的身上长期带有一把黑色的匕首。李某丙与邱邻和我以前是朋友,关系多好的。证人王某乙按照辨认程序对死者及被告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当天是王二娃打电话给我,说李某丙受伤在医院治疗,叫我到医院去,去后帮找他家人的电话,送钱来,听说是被人在西坛一游戏厅被捅死的。当时我不在场。(5)证人廖某的证言我系邻水中医院医生,2013年2月2日凌晨,抢救李某丙一个小时,死亡,自己就打电话110报案。(6)证人钟某的证言我在邻水县西坛开了一个游戏厅,放了两台捕鱼游戏机,2013年2月2日凌晨李某丙和一个女子来条游戏,后来邱邻、王某乙也来了,然后听见邱邻叫了一声“标哥”,女子说了句,邱邻你干啥子?李某丙就受伤出来,大家把他送到医院。证人钟某按照辨认程序对被告人及死者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7)证人黎某的证言当晚在游戏厅输完了钱,在楼上睡觉,后来上厕所,听见一个叫邱邻的人叫李某丙的人还钱,双方骂起来,我上完厕所出来看见李标靠在墙壁上,双手把肚子捂住,邱邻拿了一匕首站在2米远的地方,匕首是黑色的,10厘米长,后邱邻还在说我捅了你的话,我们就带李某丙去医院抢救。证人黎某按照辨认程序对死者及被告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8)证人邹某的证言2月2日那天凌晨,我在游戏厅,王某乙带了个人来耍,到的里面的屋,后来我听见里面吵起来,我进去看,看见王某乙带的人拿了把刀,李某丙还在问咋回事,后来李某丙将自己的肚子抱住,不说话,拿刀的人就跑了,钟某等人将李某丙送到医院。6、被告人邱邻的供述2013年2月2日凌晨3时左右,王某乙来到我上班的游戏厅,叫我和他一起去耍,他带我到西坛一游戏厅,去后看见李某丙和一个叫小倩的在打捕鱼游戏,我接到女朋友余某甲的电话,说输了钱,和我在电话里吵了几句,之后我就对李某丙说,“标哥,你欠的钱,我帮你还了”李某丙说:“哪个叫你还的?”我说:“老板扣的我工资”,李某丙说:“你给我还了,我就要给你说声谢谢吗?老子又不是还不起,老子这个钱不得还”,我说:“你不还算了”,李某丙说“你想做啥子?”,我说:“你又想做啥子?”,他又说:“老子今天要弄你”,说完站起来把板凳提起来打我,我躲开,我从裤包里摸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打开,左手拿起刀就朝他冲过去,右手提住他胸口的衣服,左手持刀抵到他左边心脏位置,我对他说:“你不要太冲了”他没说话,准备拿板凳打我,我就用左手捅了一下他心脏,就把刀取出来,当天我吸了毒品,没有想哪么多,我后退了几步,李某丙的朋友来拉我走,我对李某丙说,“李标,走啥,该弄药就弄药”,后来李某丙就被李某丙等人扶起出去上了王某乙的车,我把车门打开让李某丙上的,他们去的医院,我打电话给他去找医疗费,后我听说比较严重,我就乘车外逃到安徽了。捅人的刀子扔在东门一个垃圾桶里了。被告人邱邻被抓获后归案后对丢弃刀子的地方进行了指认,但未找到刀子。7、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邱邻,出生于1987年2月6日,文化程度,相当于小学毕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人民路北段三段434号。李某丙,出生于1981年2月5日,相当于小学毕业,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人民路北段二段137号。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邻水刑初字第81号,被告人邱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9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邻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邻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邻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犯罪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邱邻辩称被害人用凳子砸自己头部,自己才用刀刺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供述是被害人李某丙持凳子准备来打我,而在法庭审理中称死者李某丙持凳子打到自己头部,其辩解意见仅有其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邱邻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经济纠纷引起,被害人对纠纷的引起有一定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因经济纠纷引起,但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邻坦白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邱邻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邻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邱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丧葬费1793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天兵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人民陪审员 包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