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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董文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文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604号原告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聪。原告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和记物业)与被告董文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573.73元、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250.9元及上述欠款迟延付款期间的滞纳金人民币2,148.26元(自2010年10月暂计至2012年4月30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文聪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时间:2009年7月5日,被告董文聪和深圳和记黄埔观澜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卖方即和记黄埔地产公司以招标方式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二、关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位置和名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四黎公路东侧的观湖园。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被告董文聪和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0条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房地产项目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四、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标准: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四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4.9元/平方米,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本体维修基金为每月人民币0.15元/平方米。五、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的缴纳日期:《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四约定,被告应当自首次入伙之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在买卖双方补充约定中,双方约定“买方收到《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应按《交付使用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及要求验收并接受本房地产,卖方交付本房地产钥匙之日视为本房地产交付之日。除本房地产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标准或条件外,买方未能按《交付使用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及要求验收房地产,或以其他理由拒绝验收本房地产、拒绝签收钥匙的,视为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并构成买方违约,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使用通知书》中规定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被告2010年6月25日办理了钥匙交接手续。六、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拖欠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违约金标准:《观湖园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业主如果逾期支付本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其他代收代缴的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直至业主交清欠费为止。七、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八、业主房产位置:观湖园B65栋10X号。九、业主取得房产产权日期:2011年2月17日,涉案房产经核准,登记在被告名下。十、房产用途:住宅。十一、房产建筑面积:167.28平方米。十二、业主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本体维修基金数额:被告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819.67元(167.28平方米×4.9元/平方米),本体维修基金每月人民币25.09元(167.28平方米×0.15元/平方米)。十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期间: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本体维修基金。十四、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数额: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15,573.73元(每月人民币819.67元×19个月),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本体维修基金为250.9元(每月人民币25.09元×10个月)。十五、业主拖欠相关费用产生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另查:1、《观湖园临时管理规约》第六条第10项约定,被告应于每个缴费周期(一个月为一个缴费周期)的第一天或之前向原告预缴当期的物业管理费。2、原告主张的每个月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的违约金是从次月的1日起计算。判决结果原告为观湖园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同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是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而设立的基金,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原告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代为收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被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原告主张的被告欠缴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本体维修基金、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截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因被告既未对该主张进行抗辩,又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文聪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573.73元、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250.9元、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截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人民币2,148.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和公告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莹人民陪审员  利庆君人民陪审员  朱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婷霞书 记 员  王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