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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张龙平与谭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平,谭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张龙平,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玉平,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宸,宜章维权法律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龙平与被告谭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日强担任记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龙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谭玉平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谭玉平价值42000元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2013)宜民一初字第775-1号民事裁定。庭审时,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本案涉及由本案民间借贷引发的另两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均同意继续调解,延长调解期限2个月。原告张龙平、被告谭玉平的委托代理人钟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龙平诉称:2013年7月6日,被告谭玉平因资金周转困难立据向原告张龙平借款4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向原告返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被告谭玉平辨称:原告张龙平所述属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在被告谭玉平经济困难,希望原告能够宽限一段时间,被告会陆续向原告返还借款,了结此事。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被告谭玉平立据向原告张龙平借款4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用途、利息、期限等事项。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向原告返还借款。2013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张龙平和被告谭玉平的陈述以及原告张龙平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谭玉平立据向原告张龙平借款40000元。该借贷行为是原告张龙平与被告谭玉平真实意思的表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原告张龙平与被告谭玉平所达成的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张龙平向被告谭玉平催讨后,被告谭玉平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然而,被告谭玉平至今未向原告张龙平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张龙平要求被告谭玉平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龙平返还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谭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元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日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实体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