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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家成、栗耐、韩学敏、栗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成,栗耐,韩学敏,栗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心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汉族,1963年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告张家成,男,汉族,1968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永丰乡。被告栗耐,女,汉族,1968年生,住址同上。被告韩学敏,男,汉族,1961年生,住项城市范集乡。被告栗冬梅,女,汉族,1967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家成、栗耐、韩学敏、栗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邢艳梅审 判 员  田济民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