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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洙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向阳、王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向阳,王晓燕,王学秋,莒南县朝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洙民初字第2-3号原告: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中余,董事长。被告:刘向阳,城镇居民。被告:王晓燕,城镇居民。被告:王学秋,农民。被告:莒南县朝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爱玲,经理。原告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阳、王晓燕、王学秋、莒南县朝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价值40万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晓燕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南支行账户62×××77上的工资冻结至20万元,每月冻结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