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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永芬与李金同、王伟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芬,李金同,王伟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21号申请人:刘永芬,女,1948年7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金同,男,成年,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王伟民,男,成年,住临沭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金同所有的鲁G1XX**号低速车一辆(保全金额: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金同所有的鲁G1XX**号低速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