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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强、李小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强,李小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11-1号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强。被告:李小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李小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强、李小清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范韵珊自愿用其所有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南泉路511号德中新校二期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786**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强、李小清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范韵珊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南泉路511号德中新校二期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78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