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叶国栋与金郁才、楼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栋,金郁才,楼永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97号原告:叶国栋。委托代理人:叶笑茜。被告:金郁才。被告:楼永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栋与被告金郁才、楼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