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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3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华世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重庆华世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273号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组织机构代码55679030-0。负责人李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永棋,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世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845865-3。负责人刘大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琦。委托代理人彭涛。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世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