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旺树与方福来、杨石羨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树,方福来,杨石羨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陈旺树,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方福来,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杨石羨珠(系方福来妻子),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陈旺树与被告方福来、杨石羨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旺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福来、杨石羨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旺树诉称,被告方福来因生意周转需要,于1999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同年9月22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2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未还款。被告方福来与杨石羨珠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被告方福来与杨石羨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被告方福来、杨石羨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提出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方福来与杨石羨珠系夫妻关系。1999年2月5日被告方福来向原告借款6000元,同年9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2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借款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旺树与被告方福来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方福来尚欠原告借款160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2张借条为据,借款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借款是被告方福来与被告杨石羨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被告杨石羨珠不能证明该借款是方福来的个人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方福来与杨石羨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福来、杨石羨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旺树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方福来、杨石羨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辉人民陪审员 洪海滨人民陪审员 高登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姚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