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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姝宏与练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姝宏,练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周姝宏。被告练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姝宏与被告练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姝宏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姝宏申请撤回对��告练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姝宏撤回对被告练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周姝宏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