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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邹海磊与刘晓强、刘文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海磊,刘晓强,刘文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401号申请人邹海磊。被执行人刘晓强。被执行人刘文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海磊与被执行人刘晓强、刘文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