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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荆雷与张恒轩民间借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荆雷,张恒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荆雷,住大连市。原审被告张恒轩,住大连市。原审原告荆雷与原审被告张恒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沙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曲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