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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聪莹与陈士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聪莹,陈士伟,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赵聪莹。被执行人陈士伟。第三人陈强。本院在执行赵聪莹申请执行陈士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士伟未按执行通知所指定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第三人陈强为其提供担保也未能按期履行。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聪莹清偿债务3667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