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王平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武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武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郴北行初字第141号原告王平,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昌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谢考峰,系该局局长。第三人临武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夏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临武县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王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陈 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