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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俊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谢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俊丰塑胶有限公司,谢强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62号申请人深圳市佳俊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星,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强。委托代理人舒方泓,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佳俊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俊丰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248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佳俊丰公司称,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关于工资的约定,系基本工资、加班费等,但申请人工伤期间并未实际加班,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试行)》第16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的平均标准确定,但不含加班工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显示,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7月23日,共计1.27个月,受伤前的平均工资3864元,但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不应包括加班费。二、该仲裁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申请人并未收到过,剥夺了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工伤认定和鉴定上程序上有瑕疵,请求中院撤销该仲裁裁决。综上,申请人认为,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2482号仲裁裁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法院依法审查,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谢强辩称,申请人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谢强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没有明确排除加班工资,因此,仲裁裁决以谢强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认定,佳俊丰公司确认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仲裁庭审中已经出示,并经过质证,但社保局没有向佳俊丰公司送达。本院认为,本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仲裁庭审中已经出示,并经过佳俊丰公司的质证,仲裁裁决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社保机关没有向佳俊丰公司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属于仲裁程序中的瑕疵,也与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关,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综上,因佳俊丰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佳俊丰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佳俊丰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佳俊丰塑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