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46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晶、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因婚前缺少了解,双方性格不和,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儿子之后我与岳父母间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矛盾由此激化。2012年6月起,我搬出单独居住至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无大宗共同财产,动迁安置房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我将另行主张权利。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希望,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金某甲恋爱五年、结婚十年了,他说我们婚前缺少了解、性格不合我是不能认可的。他与我父母发生争执确实是有的,但是我们是和我公婆一起居住生活,他和我父母有争执是偶然的,并不影响我们夫妻的感情。金某甲从去年12月份搬出去住了,但是有时也会回加来的。我还是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和被告陈某于199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金某甲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告金某甲和被告陈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和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非常正常,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婚生子金某乙年龄尚幼,完整、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甲和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