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826号胡奎诉文小军、文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奎,文小辉,文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胡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屈艳君,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文小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被告文承华,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奎与被告文小辉、文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奎以与被告文小辉、文承华另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390元,由原告胡奎负担。审 判 长 曲 军审 判 员 胡增辉人民陪审员 唐茂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