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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马津津与沈立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8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志明。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章志英。原告马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志明、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志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订婚,201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名沈晨怿。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包容之心,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在原告怀孕及坐月子期间,对原告欠缺关心。2013年10月5日还动手殴打原告父亲。现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沈晨怿由原告抚养;3.被告返还女方个人财产;4.返还定亲信物欧米茄男士手表1块;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之间感情还是较好的,偶有摩擦误会,可以通过沟通加以解决;2.在原告怀孕和坐月子期间,被告对原告无微不至关心爱护,每天上下班接送,做月子期间每天晚上亲自陪伴等;3.10月5日晚上一事被告行为有所过激,但殴打一事是不成立的。事后,被告多次努力希望原告早日回家,对原告转移财产的行为亦包容对待;4.被告愿意改正不足之处,希望与原告和好。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沈晨怿的事实。3.财产清单一份及相关购物发票八份,证明所列财产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方返还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尚有多少财产在被告处。被告沈某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且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与本案实体处理无关联性,在本案中不作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名沈晨怿。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2013年10月5日晚,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冲突,之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无法定离婚之情形,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