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扎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宋著成与金少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著成,金少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扎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宋著成,男性,38岁,汉族,农民。被告金少彬,男性,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宋著成诉金少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著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著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初永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