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年扎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宋著成与金少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著成,金少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扎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宋著成,男性,38岁,汉族,农民。被告金少彬,男性,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宋著成诉金少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著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著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初永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