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宝珍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布新经济联合社、麦志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宝珍,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罗国豪,广东子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布新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启杨,经济联合社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麦志雄,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朝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敦泽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麦志雄,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宝珍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布新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布新经联社)、麦志雄、佛山市敦泽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宝珍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未明确管理费的具体数额,实际上是遗漏了要求布新经联社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导致执行法院以执行标的不明确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请求对本案再审,改判布新经联社赔偿122万元借款本金和390400元利息给陈宝珍。布新经联社提交意见称:陈宝珍所述与事实不符。挂靠布新经联社的企业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华星福利钢管厂资金由麦志雄个人出资,运作和收益独立,麦志雄高息向陈宝珍借款一事属麦志雄个人行为,与布新经联社无关。陈宝珍向麦志雄追讨不成转而向布新经联社索取,是不成立的。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陈宝珍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布新经联社对涉案债务的责任如何认定。根据麦志雄和布新经联社确认的事实,麦志雄挂靠布新经联社对外经营。对于是否收取管理费,麦志雄称1997年至2008年期间布新经联社每年都向其收取5-6万元的管理费,布新经联社对此否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账册资料,二审法院推定麦志雄的说法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二审法院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判决布新经联社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对麦志雄、佛山市敦泽钢管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陈宝珍申请对本案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宝珍提出的收取管理费的范围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确定。综上,陈宝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宝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