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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诸淼卿与凌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淼卿,凌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诸淼卿。被告凌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淼卿诉被告凌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诸淼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凌伟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淼卿撤回对凌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诸淼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