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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商初字第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江洋、闫培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苏志虎,赵宝平,江洋,闫培培,江大维,王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0981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苏志虎,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赵宝平,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被告江洋,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闫培培,女,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江大维,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志强,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苏志虎、赵宝平、江洋、闫培培、江大维、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仰会人民陪审员  李保平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