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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吴罕超。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