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吴罕超。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