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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xx要求宣告黄aa死亡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黄xx,男。申请人黄xx要求宣告黄aa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xx诉称:申请人之妹黄aa于1998年7月21日搭乘苏xx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涉水通过临澧县新安镇xx桥时,因车辆倾覆,黄aa等人跌入水中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已无生存可能。故向本院申请宣告黄aa死亡。经查:黄aa,女,1990年出生,汉族,原住临澧县,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1998年7月21日20时30分许,黄aa等人搭乘苏xx驾驶的湘J502**农用四轮车涉水通过临澧县新安镇xx河xx桥时,因车辆侧翻入河,黄aa等六人失踪,至今杳无音信。公安机关出具了黄aa已无生存可能的书面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aa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aa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aa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逾十五年,经公安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经公告寻找,仍无其下落。故申请人黄xx要求宣告黄aa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aa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