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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林子通与南京持盈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持盈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林子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2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持盈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74490-6,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林场五组庙子塘。法定代表人庄国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郁祥、李友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子通。委托代理人李阳、刘永飞,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持盈保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盈保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子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持盈保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郁祥、李友道,被上诉人林子通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持盈保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郝莉坤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