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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丈八寺镇罗家村。被告王某,女,生于1970年3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清塬乡水沟口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