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丈八寺镇罗家村。被告王某,女,生于1970年3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清塬乡水沟口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