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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何祖发与陈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煌,何祖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兴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祖发。上诉人陈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煌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95元(已减半),由陈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