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苏循栋、王康叶与王聿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循栋,王康叶,王聿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668号原告苏循栋,居民。原告王康叶,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被告王聿升,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13615-0。负责人曹鸿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循栋、王康叶与被告王聿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循栋、王康叶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聿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循栋、王康叶撤回对被告王聿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循栋、王康叶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