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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十九区农贸市场综合楼一段a430。法定代表人:马哲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丽华、鲍金伟,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