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董加宏诉曾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男被告***,女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被告回家过了三天,因生活小事吵架,被告又外出打工,至今没有联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孩子,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以来,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多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苏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