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财起与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黄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起,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黄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王财起,男,197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李鑫,男,197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忠,男,1968年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财起诉被告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黄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财起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