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商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象山旦门助剂厂与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旦门助剂厂,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象山旦门助剂厂。代表人:李先曹。被告: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行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旦门助剂厂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东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再次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艳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