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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民二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田再华、张迎娣、张进夫与程炳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再华,张迎娣,张进夫,程炳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二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再华,女,汉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迎娣,女,汉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进夫,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炳寒,男,汉族上诉人田再华、张迎娣、张进夫与被上诉人程炳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三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6日又以服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再华、张迎姊、张进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986元,减半收取4993元,上诉人田再华负担2839元,上诉人张迎姊、张进夫负担215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慧宏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赵艳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佘梦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