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2440唐洋洋与周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洋洋;周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唐洋洋,女,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周龙华,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周美春、栾侃(实习),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洋洋被告周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洋洋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