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毕志平与广州市花都区新青水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志平,广州市花都区新青水泥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322号原告毕志平,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官溪村三队横力社富贵巷5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青水泥厂,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乡青石岭(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1、请求确认原告是被告的固定职工,明确工龄;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