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袁洪涛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洪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终字第40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洪涛。2005年6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200元。2009年9月30日因淫亵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洪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1309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袁洪涛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袁洪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洪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洪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袁洪涛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袁洪涛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1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华姿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