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魏能武与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能武,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魏能武,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琦、周孟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凤,董事长。被告:王保金,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能武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魏能武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保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魏能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保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