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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XX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19号罪犯XX,男,土家族,生于1990年7月21日,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重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1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XX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小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