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邵某某犯重婚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邵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太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重婚于2013年6月1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于2013年10月1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被害人程某某,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被害人程某某、诉讼代理人刘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24日(农历1月16日)被告人邵某某与程某某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男孩,2010年4月1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邵某某与程某某离婚,被告人邵某某在和程某某已婚的情况下,又于2011年5月9日与张某某在太康县民政局登记处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一男孩。所举证据有被告人陈述,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害人程某某及诉讼代理人称被告人邵某某构成重婚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错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4日(农历1月16日)被告人邵某某与程某某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男孩,2010年4月1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邵某某与程某某离婚,被告人邵某某在和程某某已婚的情况下,又于2011年5月9日与张某某在太康县民政局登记处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一男孩。证明上述事实有:1、被告人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了2005年1月16日和太康县城郊乡蒋湾行政村王铁营村的程某某结婚,2006年5、6月份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其起诉程某某离婚,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们不准予离婚。2013年6月3日经法院判决其与程某某离婚,生育两个男孩。其和张某某在2011年春节时认识的,并在一块生活同居,于2011年4月份在太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生育一男孩的情况。2、被害人程某某陈述2005年农历1月16日其和邵某某结婚,因感情破裂2013年6月3日经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确定邵某某和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别的女人结婚生子,所以来太康县公安局报案,邵某某在太康法院起诉其离婚时,用的其们的结婚证,太康法院的人也让其看了的情况。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和邵某某2011年春节时认识的,2011年5月9日其和邵某某在太康县民政局大厅办理了结婚证。2011年9月19日其们生育一男孩等情况。4、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邵某某结过婚后要为孩子办理准生证,后就办理了结婚证的情况。5、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大概7、8年前邵某某和城郊乡的程某某结的婚的情况。6、(2010)太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2013)太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证实2010年4月1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邵某某和程某某离婚,2013年6月3日邵某某和程某某调解离婚及程某某又名程某某的情况。7、太康县民政局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证实邵某某和张某某于2011年5月9日登记结婚的情况。8、结婚证复印件证实2005年1月6日邵某某和程某某登记结婚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陈春红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