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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申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丁XX与董XX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申字第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志×,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丁××父亲。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立×,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丁××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程序违法,申请人并不知道开庭是竞买该房产;(二)原一、二审判决把50万元的库存商品归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原一、二审期间其提出的共同债务,原一、二审判决应当进行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丁××主张的竞买程序违法的问题,在一审中,原审法院在竞买前,已经送达丁××竞买争议房屋的通知书,故申请人丁××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丁××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把50万元的库存商品归再审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原一、二审判决认为因该服装厂现由丁××实际经营管理,库存货物归丁××所有为宜,并无不妥,因此丁××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关于丁××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应当认定其提出的共同债务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及再审申请人与��××结算单各一份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董××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该调解书中并未表明该债务系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丁××与刘××的结算单中也只有丁××一个人的签字,故丁××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主张。综上,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