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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执字第0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本荣与刘良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荣,刘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69-3号申请执行人刘本荣,男,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刘良兵,男,汉族,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本荣与刘良兵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良兵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本荣医疗费、误工费等12500元,并交纳执行费87.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良兵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交清了赔偿款11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87.5元。申请执行人刘本荣领取了赔偿款,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