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前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