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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前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