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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职教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连,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苏开育,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兰 云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